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合*办秘〔2023〕11号)(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若干*策”),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市经信局执行条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若干*策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于2024年6月26日至7月24日在合肥市产业*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于8月9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和推荐。
二、项目类别
本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实施细则中明确的*策第四条支持公共领域节能减排(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须为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8日期间)、*策第六条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策第七条支持智能网联测试应用中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奖励和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奖励、*策第八条支持产业链生态体系建设。根据实施细则明确,*策其他有关条款按相应产业*策及实施细则执行,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于2024年7月24日前登陆合肥市产业*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完成注册后,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若干*策和实施细则要求,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根据申报主体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若干*策和实施细则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推荐至市工信局,随文报送各项目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
四、联系方式
(一)市直部门
市工信局联系电话:63538578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县区工信部门咨询电话
高新区:65869522经开区:63886102
新站区:65777059安巢经开区:82365530
肥西县:68841220肥东县:67756219
庐江县:87322770长丰县:66662992
巢湖市:82323382包河区:63357346
蜀山区:65597583瑶海区:64493618
庐阳区:65699413
附件:1.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的通知.pdf
2.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市经信局执行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1
合肥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已经市*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
一、支持公共充电设施运营。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公共领域充电场站,按*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企业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充电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7000万元。加快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开展公共充电设施清查,打造智能化、便利化的充电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对投资建设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和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换电站、换电柜、换电站配建储能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允许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中、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非高峰时段进入市区二环以内道路通行(不含高架桥、快速路),允许核定载质量1.5吨以下的新能源货车在高架桥及上跨式立交桥通行。对已向邮*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邮*管理局配合)
四、支持公共领域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20辆的客运、环卫、物流、驾培等公共领域汽车运营企业,对其新购置且接入市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测平台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每千克碳不超过10元(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开展充电桩下乡试点,每年在部分重点乡镇组织试点,对在试点乡镇投资建设公共充电桩(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按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试点乡镇补贴上限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合肥供电公司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活动期间通过参与下乡活动销售门店购买新能源汽车下乡标准化车型的居民,给予5000元/辆的下乡推广补贴,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条款与市级其他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条款不重复享受。新能源汽车下乡年度指标1000辆,用完即止。(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配合)
六、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对独立运营的加氢站、加氢车、加氢船按实际加氢量给予不超过25元/公斤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享受补贴的加氢运营商收取的加氢费用不超过60元/公斤(含补贴在内);对采购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采购主体30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车最高30万元。对招引的氢燃料电池膜电极、双极板、催化剂、电堆等关键共性技术头部企业,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有关界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投促局配合)
七、支持智能网联测试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建设。对新建和改扩建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和矿山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网约车、自动驾驶巴士、智能网联卡车物流、飞行汽车、无人车配送、无人物流船等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投入运营的智能网联测试服务、数据中心、示范场景,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对申请在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给予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招引的具有智能网联涉及的域控制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车载算力芯片、车载操作系统、高精度地图、智能座舱等关键技术头部企业,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有关界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投促局配合)
八、支持产业链生态体系建设。建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整车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车企业,给予合同执行金额5%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策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策按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与市级其他*策不重复奖补,*策中涉及的所有车型,如采用财*资金购置,一律不予补贴。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策与本*策不一致的,以本*策为准。
附件: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碳减排量(千克碳) =车辆行驶里程(km)*碳减排系数*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L/100km)。 |
碳减排系数测算: 节约1升汽油=减排0.627千克碳; 节约1升柴油=减排0.717千克碳。 |
附件2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市经信局执行条款)
实施细则
为推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策》(合*办秘〔2023〕1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在合肥市行*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不享受本*策,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在本*策支持范围。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单位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审批”等程序执行,其中免申即享*策无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收到的部门通知,在合肥市产业*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以市经信局网站和合肥市产业*策综合服务平台中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经信局将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类型及发展实际,关注平台推送的相关*策条款及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
市经信局在*策申报截止后,开展部门初审,申报主体按要求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其中专业性较强、审核工作量较大的*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统一审核。初审结果经局集中讨论通过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经局*组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局网站、市产业*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经信局报市*审批。市财*局在收到市*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策资金拨付至市经信局或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局,由其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策资金的企业(机构)均须提供(免申即享除外):
①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属于购进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进口的提供报关单和海关专用缴款书;属于销售的,提供记账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一)*策第2条: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1.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策内容:对投资建设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
奖励条件:①申报主体是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②从事新能源汽车换电相关的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③已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2.换电基础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建设奖励
*策内容: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奖励条件:①申报主体是储能设施的投资主体;②储能设施需向配套的换电站提供充电服务。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3.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奖励
*策内容: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移动充电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投运补贴。
奖励条件:①申报主体在合肥市注册时间需超过1年,且是移动充电设施的投资主体;②申报主体从事新能源汽车换电相关的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③移动充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电服务;④已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⑤产品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三新”产品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或符合表1移动充电设施技术先进性条件。
表1:移动充电设施技术先进性条件
充电设施类别 | 指标 | 先进性条件 |
移动充电设施 | 充电 | 1. 满足60KW(含60KW)以上直流快充功能
2. 交流30KW(含30KW)以上功率自身补电 |
能效 | 单台移动充电设施电池容量超过100KWh(含100KWh) | |
智控 | 1. 设备通过自身电机在道路上自主驱动
2. 通过无线射频或蓝牙精确遥控 |
|
监控 | 1. 设备管理和实时状态监控
2. 数字化3D展示各项监控 |
|
平台 | 1. 拥有自主产权的智能运维平台和远程监控平台(不少于2项平台软件著作权)
2. 平台集成收费计量一体化 3. 开放式平台,兼容主流充电平台 4. 高德、百度、腾讯等主流地图接入 |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单个企业在享有上述“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换电基础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建设奖励、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奖励”*策条款时,累计补贴总额年度不超过4000万元。
4.换电设施运营奖励
*策内容: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电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奖励条件:①申报主体在合肥市注册时间超过1年,且是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②申报主体从事新能源汽车换电相关的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③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换电服务;④已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二)*策第4条:支持公共领域节能减排
*策内容: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20辆的客运、环卫、物流、驾培等公共领域汽车运营企业,对其新购置且接入市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测平台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起一年)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每千克碳不超过10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条件:①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8日期间购买(以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核定依据)并使用纯电动汽车作为客运、环卫、物流、驾培公共领域汽车运营企业(不包含出租车、网约车),企业纯电动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20辆,车辆为合肥牌照;②使用的车辆须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由平台监测运营里程;③申报节能减排奖励的车辆行驶证须注册登记在申报主体名下,单台车辆只可享受一次补贴,二手车不予享受;④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年度碳减排量(M)=车辆年度行驶里程(S)*碳减排系数(K)*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FCL),其中:
S取值: | 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后一个年度内(行驶证注册登记日起一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平台中车辆行驶里程数。 |
K取值: | 纯电动驾培车 K=0.627kg/L
纯电动物流车(含封闭式物流车及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环卫车、客车 K=0.717kg/L |
车型 | 车型定义 | 油耗消耗量限值
(L/100km) |
补贴上限里程(km) | 单车补贴最高上限(元) |
纯电动驾培车 |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乘用车 | 5 | 63796 | 20000 |
纯电动封闭式物流车、微型货车 |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连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车长≤3500mm 且总质量≤1800kg的载货汽车 | 5.8 | 24047 | 10000 |
纯电动轻型货车 | 车长<6000mm且总质量<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 | 11.5 | 30320 | 25000 |
纯电动中型货车 | 车长≥6000mm 的载货汽车,总质量≥4500kg 且<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 21.3 | 32739 | 50000 |
纯电动重型货车 | 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汽车。 | 41.5 | 33607 | 100000 |
纯电动环卫车 | 用于城市市容整理、清洁的专用车辆。主要分为洒水车系列和垃圾车系列为主 | 28 | 7472 | 15000 |
纯电动中型客车 | 车长<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 16 | 43584 | 50000 |
纯电动大型客车 | 车长≥6000mm或者乘坐人数≥20人的载客汽车 | 22.3 | 50034 | 80000 |
计算示例 | |
车辆型号 | 纯电动轻型货车 |
车型定义 | 根据车辆技术参数表确认,该车型车长:4745mm,车辆总质量:2680kg,因此该车型为纯电动轻型货车,补贴上限2.5万。 |
上牌一年行驶里程 | 20000Km |
碳减排系数 | 0.717kg/L |
同类型燃油车油耗限值 | 11.5L/100Km |
每千克碳减排奖励 | 10元/kg |
奖励金额 | 碳减排量:20000Km*0.717kg/L*11.5L/100Km=1649.1Kg
碳减排奖励:1649.1Kg*10元/Kg=16491元 |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②企业车辆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④车辆技术参数说明(车辆公告详情);⑤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核准的车辆行驶里程。
(三)*策第6条: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
1.氢燃料加氢运营奖励
*策内容:对独立运营的加氢站、加氢车、加氢船按实际加氢量给予不超过25元/公斤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享受补贴的加氢运营商收取加氢费用不超过60元/公斤(含补贴在内)。
申报条件:①运营的加氢设施需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②收取加氢费用不超过60元/公斤(含补贴在内);③加氢站、加氢车、加氢船的加氢服务位于合肥行*区域内。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氢燃料加氢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②加氢设施项目备案复印件;③加氢设施建设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④加氢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⑤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开具的接入证明;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出具的业务流水。
2.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奖励
*策内容:对采购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采购主体30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车最高30万元。
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投资运营主体;②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需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必须为合肥市新注册登记车辆,且在合肥市范围内运营。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氢燃料车辆购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②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参数文件;③车辆采购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④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开具的接入和运营证明。
(四)*策第7条:支持智能网联测试应用
1.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奖励
*策内容:对新建和改扩建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的港口和矿山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网约车、自动驾驶巴士、智能网联卡车物流、飞行汽车、无人车配送、无人船等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的投资主体;②固定资产投资中须包含智能网联车辆、智能路侧设施设备等,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包括智能化信息系统、算力、智能交通信号灯、5G设施、智能交通传感器、高精地图等车路协同设施)不低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指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银行付款凭证三者中的较低者;③投资的智能网联车辆和智能化改造路侧设施设备须按要求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④存在关联交易的,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审核单位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价。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附件6);②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③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出具的接入证明;④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⑤飞行汽车、无人物流船类场景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2.智能网联数据中心运营奖励
*策内容:对投入运营的各类智能网联数据中心,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
奖励条件:①申报主体是智能网联数据中心的运营主体;②申报主体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监测功能;③配备不少于5名全职工作人员的本地化服务团队;④申报主体根据表2标准,从接入车辆数量、车型数量、企业数量数据进行奖补(同时满足各项指标),单个运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表2:数据中心运营奖励标准
累计接入合肥牌照新能源汽车(辆) | 累计接入新能源车型(个) | 累计接入智能网联测试车辆(辆) | 累计接入企业数量(个) | 奖补(万元) |
40000 | 500 | 30 | 30 | 100 |
60000 | 700 | 40 | 40 | 150 |
80000 | 900 | 50 | 50 | 200 |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3.智能网联示范场景运营奖励
*策内容:对投入运营的各类智能网联示范场景,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
奖励条件:①申报主体是智能网联示范场景的运营主体②申报示范场景运营的车辆的所有者须为合肥注册的企业;③示范场景包含智能网联车辆等;④示范场景运营的所有车辆及设施须按要求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车辆须具备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且车辆在合肥市有效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⑤申报主体配备不少于5名全职工作人员的本地化团队;⑥申报主体按照表3标准,根据车辆运营规模、累计自动驾驶运营里程对运营主体进行奖补(同时满足各项指标),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表3:智能网联场景运营奖补标准
运行智能网联标准车数量 | 累计自动驾驶运营里程
(万公里) |
奖补
(万元) |
10 | 1 | 25 |
15 | 5 | 50 |
20 | 10 | 100 |
40 | 25 | 150 |
50 | 40 | 200 |
智能网联标准车折算系数:低速无人物流车、无人清扫车=1,乘用车=2,载人商用车=额定载人数(含驾驶员)÷2,物流车(含驾驶室)=载重吨÷2,飞行汽车=座位数*2,无人物流船=载重吨÷100,单车最高折算标准车数量≤5;
渣土、环卫等公共领域加装车路协同车载OBU单元并接入监管平台的车辆折算系数=0.1,并按车辆总体运营里程的10%折算为年度累计自动驾驶运营里程。 |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4.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奖励
*策内容:对申请在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给予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申请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的企业;②进行公开道路测试的车辆(含无人配送车)在合肥市完成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检测费金额指测试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转账凭证三者中的较低者;③完成合肥市道路测试申请并获得《安全性自我声明》;④车辆须按要求接入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奖励申请表(附件7);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报告、对应测试合同、发票、转账凭证;③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总结报告;④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中心出具的车辆累计运行里程证明;⑤具备CMA、CNAS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报告。
(五)*策第8条:支持产业链生态体系建设
*策内容: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车企业,给予合同执行金额5%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为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入库企业;②首次配套合同须与整车企业签订,签订日期在*策有效期内;③合同执行金额指在*策有效期内执行的首次配套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转账凭证三者中的较低者,合同执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④存在关联交易的,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审核单位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价。
申报材料:①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入库证明材料;②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供应商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③首次配套确认报告(车企盖公章原件),与整车企业签署的技术协议、销售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发货清单。
四、监督管理
1.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存在失信行为或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得享受本*策。采用财*资金购置的车辆或设备,一律不予补贴。对违反国家、省及合肥市有关规定,违反承诺事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资金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策项目。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核查等工作。
3.*策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如审核需兑现资金总量超出预算安排,则按等比例缩减原则予以兑现。与市其他*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奖补类项目;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在国家、省、市相关*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细则。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策咨询电话:合肥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0551-63532730